(一)依據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(以下稱本法)第18條第1項規定,應落實校園全面禁菸。
(二)依本法第47條規定,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為配合本法之施行,請加強宣導,於施行日起,落實全面禁菸,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以避免受罰。
(三)以下網址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,內有相關健康資訊提供全體教職員生參考。
https://health99.hpa.gov.tw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