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務處
轉達教育部公文

為節省紙張,於line群組及學校網站轉達公文內容,另於週四學輔會議中宣導

第 21 條

(一)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

或性霸凌事件者,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,依性侵害犯罪防治

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

律規定通報外,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

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
(二)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

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。

(三)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應將該事件交由

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,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,違反者

其調查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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